关于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明确事项的通知(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3 09:57:03】
   

关于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明确

事项的通知(三)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相应完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和操作规程,现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及明确相关事项,请各代理机构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新的招标文件范本,并按相关要求遵照执行。

一、范本修改

1、针对在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中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增加说明条款,“本文件所称联合体价格扣除是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
除”。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中增

加关于政府采购信用查询使用的相关条款。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明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相关要求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关于采购需求的规定

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项目的标段应充分根据采购需求科学规范的划分;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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