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3 11:23:21】

湘发改价费〔2016405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采取分步推进、分批降标的方式,2016年度第三次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615日起,降低住建、人防、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降低标准见附件。   

  二、表中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包括所属的所有具体项目。降低标准幅度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的降低幅度。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所降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6513 

 

 

 

  

 

 

附件:

 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现行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降标

幅度

 住建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

10%

 人防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14]60

20%

 质监 

3、特种设备检验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

30%

食药监

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湘价费[2007]157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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