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非税局】 【发布时间:2017-04-04 14:27:00】
                         湘财综〔2017〕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我省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原核发《票据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3.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单位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白蚁防治费
  5.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门
  6.测绘仪器检测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6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4.卫生检测费
  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农业部门
  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7.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8.检验检测费
  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计量标准考核费
  1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费
  12.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13.仲裁检验检定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4.认证费。包括: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15.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食品检验费、化妆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6.中药品种保护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科研所检测收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培训费(三个月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
  2.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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