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23 11:48:17】

 

 

 

 

 

 

长财法〔20157

 

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365bet体育在线投注

20151120

 

365bet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20151120日印发

附件:

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行为,维护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以下案件,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本规定:

(一)财政收支监督检查的案件;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案件;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案件;

(四)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地方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案件;

(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及票据管理案件;

(六)财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的案件;

(七)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案件。

第三条  以下为财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审查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四)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理、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七条  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转回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查。

法制审查意见由局行政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

第八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的,由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

 

 

 

 

 

 

 

 

 

长财法〔20157

 

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365bet体育在线投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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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行为,维护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以下案件,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本规定:

(一)财政收支监督检查的案件;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案件;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案件;

(四)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地方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案件;

(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及票据管理案件;

(六)财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的案件;

(七)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案件。

第三条  以下为财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审查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四)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理、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七条  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转回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查。

法制审查意见由局行政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

第八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的,由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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