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365bet体育在线投注】 【发布时间:2012-12-27 20:58: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
  (一)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三)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五)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长沙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1)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六)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4、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职责分工
  1、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2、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区、县(市)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1、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4、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6、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9、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1、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2、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
  (一)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
  (三)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本级和区、县(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1、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2、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场所,提供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3、各区、县(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查阅场所提供。
  (五)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1、在显著位置设置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2、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3、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规范化运作;
  4、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5、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6、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六)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本级和区、县(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市和区、县(市)政府分别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三)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四)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五)市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向区、县(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3份及电子文档。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七)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八)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九)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和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定义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1、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至少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至少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四)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1、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
  2、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六)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3、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七)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一)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二)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另行印发。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四)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
  2、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设置查阅场所的情况;
  4、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5、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6、保密审查情况。
  7、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七)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2、市级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各区、县(市)考核组根据市级考核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本行政区域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3、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4、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八)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九)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各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十)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考核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
  (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三)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3、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5、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社会评议的时间
  各区、县(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本级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
  (一)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履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六)责任区分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九)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根据《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公布时限
  全市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三)报告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2)。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的费用总额(各类费用明细见附件2)。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判决变更的件数。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进行情况说明。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附则
  (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打印此页
?